13. 所謂的「強制締約」,是指法律對於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其中一方負有特別義務,不能拒絕他方建立私法關係,否則就是違法。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強制締約?
(A) 到銀行開戶
(B) 到醫院掛急診
(C) 搭乘市內公車
(D) 申請使用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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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0), C(4), D(2), E(0) #2633164

詳解 (共 2 筆)

#4910996
(一) 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原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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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607

(二)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原先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則受讓人與原承租人間成立租賃契約,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為強制締約之例。
4. 民法第839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人不得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作物,亦為強制締約之著例。

實例題:某男子被黑衣人砍傷,向附近醫院診治,醫院怕惹上麻煩故拒絕,男子因未能及時救治導致殘廢。試問醫院能以契約自由原則拒絕診治嗎?

醫療契約屬於強制締約之ㄧ種,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上述強制締約的規定,是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的法律,締約義務者,非有正當理由,拒絕訂立契約,致相對人因而受有損害時,應依此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醫院不能因為怕惹上麻煩,就拒絕診治該男子,且男子因未能及時救治導致殘廢,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向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https://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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