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哪一個組合,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甲、發行公司之公司;乙、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丙、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 債債權人
(A)僅甲、乙
(B)僅甲、丙
(C)僅乙、丙
(D)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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