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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動產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時,應於設立後最長幾日內,以書面將相關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100 年 - 100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63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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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74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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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7)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設立後三十日內 ,以書面記明下列事項,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備查: 一、經紀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 三、該營業處所僱用之經紀人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證書字號。 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為本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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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阿琪
小二上 (2017/10/30)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設立後三十日內 ,以書面記明下列事項,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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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動產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時,應於設立後最長幾日內,以書面將相關事項向主管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