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 事,依法調查之程序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當事人開具罰單
(B)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
(C)通知當事人提出帳冊或證物
(D)派員前往當事人之事務所為必要之調查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 26、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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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2), B(243), C(176), D(279), E(0) #1776254

詳解 (共 2 筆)

#2853583
公平交易法第27條第1項主管機關依本法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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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
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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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55015
未解鎖
第二十六條  (調查之發動)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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