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對於高度
(A)1公尺
(B)1.5公尺
(C)2公尺
(D)5公尺 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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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05), C(234), D(394), E(0) #1881838
統計: A(16), B(105), C(234), D(394), E(0) #1881838
詳解 (共 2 筆)
#4656045
第 40 條 已修法: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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