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信託法規定,私益信託之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擔任何種職務,俾保障受益人權益?
(A)受益人之代理人
(B)受益人之監護人
(C)信託之監察人
(D)受託人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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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204), C(4570), D(142), E(0) #1575425
統計: A(400), B(204), C(4570), D(142), E(0) #1575425
詳解 (共 4 筆)
#4534112
第 五 章 信託監察人
第 52 條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
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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