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信託法規定,私益信託之受託人如違反分別管理義務,未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而獲得利益
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為下列何種請求或主張?
(A)請求將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
(B)逕行解任受託人,不必向法院聲請
(C)請求將所獲利益歸於委託人
(D)請求將所獲利益歸於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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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4), B(256), C(80), D(505), E(0) #2429550
統計: A(3184), B(256), C(80), D(505), E(0) #2429550
詳解 (共 3 筆)
#4513596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
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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