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17條:
實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13.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健康教育教師應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