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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依據民國 111 年修正之「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警察人員對於所犯最輕本刑為幾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者,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
(A) 3 年
(B) 5 年
(C) 7 年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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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3/03/13)
記憶法:死、無、十→得加銬腳踝→死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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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gogoro 國三下 (2023/03/17)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1110207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除有特殊情形需於腳踝上銬外,應以銬手為原則。其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被劫持或對他人施強暴脅迫等情形之虞時,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

3F
aria 高二上 (2024/02/16)
 
1.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被劫持
  或
   對他人施強暴脅迫等情形之虞時

2.死刑、
   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
三、
對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 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之婦女,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 不應使用警銬。
 
孕婦
年邁體弱
傷病
肢體障礙
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 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即將生產
分娩過程中
甫生產之婦女
不應使用警銬
四、
對少年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 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 之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五、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除有特殊情形需於腳踝上銬外,應以銬手為原則。其 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被劫持或對他人施強暴脅迫等情形之虞時,或所犯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 銬腳踝。

13.依據民國 111 年修正之「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警察人員對於所犯最輕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