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據102/10/03署頒:「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有關員警取締酒後駕車之結果處 置,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連每公升0.18毫克以上未滿 0.25毫克之肇事案件,應製單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B)駕駛人呼氣洒精濃度這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未肇事案件,應移送法辦並製單舉發,委託合格駕駛人駛離或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C)無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或未超過0.15毫克標準者之 未肇事案件,人車放行
(D)駕驶人呼氣酒精濃度速每公升0.15老克以上未满0.18 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能安全駕駛者,以勸導代替舉發。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酒駕肇事駕駛人移...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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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確認有無185-3第一項2款之情事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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