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是為使法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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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Kumiko Akimot 小一下 (2023/04/12)
依公司法第 181 條第 3、4 項:「(第 3 項)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第 4 項)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依本條立法理由及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3 條之規定,僅限於保管機構、信託機構、存託機構或綜合帳戶等專戶等機構得行使分割投票權,若係自然人共有股票,尚不得分割行使。 個人註記 僅限於保管機構、信託機構、存託機構或綜合帳戶等專戶等機構得行使分割投票權,若係自然人共有股票,尚不得分割行使。 只有保管機構、信託機構、存託機構或綜合帳戶等專戶機構可以行使分割投票權,如果自然人共同持有股票就不能分割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