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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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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出席股東不足規定定額,而為假決議時,應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並於多久期間内再行召集股東會?
(A)十五曰
(B)—個月
(C)四十五曰
(D) 二個月
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
104 年 - 104-3 高級業務員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2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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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2 )
10
【站僕】摩檸Morning
: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2時 ,已有 1 則答案
kaohsien9
大一下 (2020/08/18):
△股東常會假決議時,須於1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決議
按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又上開各項表冊,董事會應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同法第230條參照)。復按公司法第175條之假決議,乃係出席股東不足同法第174條規定之定額者之補救措施,公司除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外,須於1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決議。
(經濟部93年1月28日經商字第09302046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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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出席股東不足規定定額,而為假決議時,應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並於多久期間内再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