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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3.出席股東不足規定定額,而為假決議時,應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並於多久期間内再行召集股東會?
(A)十五曰
(B)—個月
(C)四十五曰
(D) 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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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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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hsien9 大一下 (2020/08/18):
△股東常會假決議時,須於1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決議
按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又上開各項表冊,董事會應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同法第230條參照)。復按公司法第175條之假決議,乃係出席股東不足同法第174條規定之定額者之補救措施,公司除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外,須於1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決議。
(經濟部93年1月28日經商字第09302046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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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出席股東不足規定定額,而為假決議時,應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並於多久期間内再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