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民法關於「抵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B)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
(C)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D)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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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1), C(33), D(8), E(0) #2430442

詳解 (共 3 筆)

#4540419

第 339 條(禁止抵銷之債-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

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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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34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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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101

(A)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民法第 334 條第1項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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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

民法第 336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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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民法第 339

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D)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民法第 338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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