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郵局:
(A)應負責任
(B)不負責任
(C)酌予補償
(D)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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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252), C(89), D(17), E(0) #685016

詳解 (共 3 筆)

#1410659

郵務營業規章 第六十二條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樓上所問,我認為不論有沒有保價或報值,它的內容屬於自然變質或消滅者,應該算是郵件本身的性質問題,如果是這樣的話:

郵政法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因此應該還是要寄件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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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714
如果是保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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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3371

我答對,我選D,不負責任。

怎麼解答D變B.不過也是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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