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甲乙共有之建築基地出租給丙建築房屋,房屋落成後,丙出 租給丁使用,今甲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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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in Min Lu 國三下 (2020/02/23)
第104 條 (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I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II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
3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6)
13.甲乙共有之建築基地出租給丙建築房屋,房屋落成後,丙出 租給丁使用,今甲欲出售其應有部分時,乙丙丁均主張優先 購買,依法何者有優先購買權? 第104 條 (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甲是地主之一 因為物權no.1 物權性質優先購買權,其次登記順序丙先於丁,因此購買順序丙>丁>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