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下列辦理方式何者正確?
(A)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B)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先調處後再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C)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仍由地政事務所受理其第三次再鑑界之申請
(D)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概呈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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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172), C(8), D(530), E(0) #820667

詳解 (共 6 筆)

#1213284

A錯在"逕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是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繳費,由原登記機關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亦即分派其他地政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1條第1項第2款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現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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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448

D: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3項規定

Ⅲ關係人對於第1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

其中"關係人"之定義在第211條第3項規定。

第211條第3項

Ⅲ第1項所稱關係人,於鑑界時,指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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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686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3次鑑界之申請。另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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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326
所以A錯在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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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5367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並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時,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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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867
A和D有甚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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