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請問下列何者並非工友「命令退休」之事由?
(A)心神喪失。
(B)年滿六十五歲。
(C)服務滿二十五年。
(D)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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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50), C(1224), D(68), E(0) #1833747
統計: A(139), B(150), C(1224), D(68), E(0) #1833747
詳解 (共 3 筆)
#3253786
二十三、各機關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格式如附件五):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
二十四、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各機關應請其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工友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服務機關應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勞動基準法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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