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關於委任取款背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票人以委任取款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B)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轉讓
(C)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不得對抗委任人
(D)委任取款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41), C(180), D(40), E(0) #1467009
統計: A(10), B(41), C(180), D(40), E(0) #1467009
詳解 (共 1 筆)
#1653004
第40條(委任取款背書)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