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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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1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3. 下列何者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中央主管機關?(A)內政部(B)行政院國家永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