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哪一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A)拒絕主管機關依規定實施之檢查
(B)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放射性物質
(C)依游
離輻射防護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記
載
(D)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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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 C(192), D(84), E(0) #2140489
統計: A(8), B(3), C(192), D(84), E(0) #2140489
詳解 (共 2 筆)
#4208939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3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
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
重污染環境。 三、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許可、許可證或經同意登記
,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製造,致嚴重
污染環境。 五、棄置放射性物質。 六、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為不實記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嚴重污染環境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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