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屬下列何者?
(A)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B)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C)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
(D)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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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1), C(10), D(733), E(0) #1849536
統計: A(15), B(81), C(10), D(733), E(0) #1849536
詳解 (共 3 筆)
#3544752
會計法 第 4 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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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四條 已更新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
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
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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