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勞動檢查法令規定,從事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其危險物、有害 物數量應以各該工作場所間距在五百公尺以內者合併計算。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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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42), C(0), D(0), E(0) #654417

詳解 (共 2 筆)

#2824088
         危險性工作場所:依據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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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2185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甲、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審查檢查注意事項:

事業單位內有 2 個以上從事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 之工作場所時,其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以各該場所間距(連 接各該工作場所中心點之工作場所內緣之距離)在 500 公尺以 內者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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