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阿摩線上測驗
1F 廖惠偵 國三下 (2018/07/26)
◎ 勞保條例 第 62-2條 依第63條及第63-1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規定領遺屬年金給付或 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1.55%計算 三、遺屬津貼:1.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
2F Aicture Lai 高二下 (2018/09/24)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2 條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63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津貼: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0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0個月。 (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