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新法),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①本刑②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特定罪章,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
(A)①輕;②3
(B)①輕;②10
(C)①重;②3
(D)①重;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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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7), C(7), D(13), E(0) #3705648

詳解 (共 1 筆)

#7325894

11-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三等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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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7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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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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