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文結構及作法,下列何者錯誤?
(A)以函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B)以令任免、遷調、獎懲公務員
(C)一般公文以「函」為主,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3段式
(D)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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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5), B(58), C(28), D(57), E(0) #3209958
統計: A(945), B(58), C(28), D(57), E(0) #3209958
詳解 (共 2 筆)
#63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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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函公布」用詞不當
- 「函」通常是行政機關內部或對外的公文形式,適用於特定機關之間的溝通或通知,而不適用於正式發布法律、法規或命令。
- 法律、法規命令的正式發布 應該是「公告」或「公布」,例如:「公告法律」、「公布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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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的範圍不明確
- 「行政規則」通常指行政機關內部對於執行職務所訂立的規範,主要包括 解釋性規定 和 裁量基準。
- 但在句子中,「行政規則」被獨立列出,與「解釋性規定」和「裁量基準」並列,會讓人誤解行政規則是與法規命令同級的規範。
- 應明確區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層級關係,例如:「發布法規命令,並訂定行政規則(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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