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第 9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D)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三、(C)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四、(A)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五、學生之(B)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13. 國一有情緒行為問題的重度智能障礙兼自閉症學生,其IEP內容應包括項目,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