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
上之技術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B)機關採公開招標不訂
底價之最有利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廠商
後,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C)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
為決標條件,此時得不將廠商報價納為評選項目。
(D)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
上之技術服務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
選及計費辦法」規定,參考優勝廠商報價訂定底價後辦理議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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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97), C(86), D(61), E(0) #2416201
統計: A(20), B(197), C(86), D(61), E(0) #2416201
詳解 (共 3 筆)
#6158751
(A)
《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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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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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工程企字第10000034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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