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除依規定處以罰鍰外,經處罰鍰後仍不辦理者
(A)吊扣駕照至辦理執業登記
(B)吊扣駕照 1 年
(C)吊扣駕照 3 年
(D)吊銷駕照。
(A)吊扣駕照至辦理執業登記
(B)吊扣駕照 1 年
(C)吊扣駕照 3 年
(D)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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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72), C(8), D(592), E(0) #2311726
統計: A(167), B(72), C(8), D(592), E(0) #2311726
詳解 (共 2 筆)
#5643197
第 36 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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