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
(2)得不受任用資格之限制。(即不須經過文官考試及格)
(3)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主管。
(4)人數不得超過5人(單一機關)。 (5)機關長官得隨時免其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職)、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時,其所進用之機要人員,應由原(新)任之機關長官或其代理人,於同時將該機要人員免職。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由其代理人視業務需要辦理。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初任機要人員,依所任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等以機要人員任用。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 4 條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58.有關機關一般「辦理機要人員」任用,何者正確?(A)不得隨時免職(B)經銓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