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二十四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延誤時間)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但行程延誤之時間浪費,以不超過全部旅遊日數為限。
前項每日延誤行程之時間浪費,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甲方受有其他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D) 延誤行程之時間浪費未達五小時
43 李四參加旅行社 7 日遊出國旅行團,第 3、4 日行程因購物關係致原定之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