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旅客攜帶動物檢疫物者,未於入境時申請檢疫,處罰鍰新臺幣多少元? (A) ..-阿摩線上測驗
2F alksx1216 高一下 (2023/03/10)
第 34 條 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應施檢疫物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公告之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依前條第三 項所定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但動 物檢疫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 項規定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 或銷燬。收件人接獲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時,應即送交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銷燬。 應施檢疫物在未完成檢疫前,應維持原狀;未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准 ,不得擅自破壞包裝、移動或為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行為。 第 45-1 條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