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 住超過幾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A)270日
(B)183日
(C)150日
(D)180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TeWen Ke 小五下 (2016/07/14)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8條(停<居>留許可之認定)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   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拿出魄力吧 小六下 (2016/05/31)
人口販運防治法第28條第3項。
3F
必定上榜 高一下 (2024/03/09)
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得申請專案永久居留。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