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院表示,船旗國「通常」有刑事起訴權,不代表船旗國根據國際習慣法是「唯一」有刑事管轄權之國。法院亦表示,管轄權雖確實不可因受害者國籍而定,但本案中受害者國籍並非決定因素,受害船之國籍才是:本案中,若將受害船視為土耳其領土之延伸,該犯罪也可視為在土耳其領土上所為。
法國主張船旗國根據國際慣例是唯一有刑事起訴權之國,但法院表示國際上有些國家為了國際禮儀,迴避審理他國為船旗國之案件,並不表示他們自認為受到習慣法的拘束。
最後,此案准許犯罪行為「結果地」的土耳其行使刑事管轄,為國際法上刑事「客體領土管轄權」(objective territorial principle)之濫觴。(D)「蓮花號案」的結論在今日未必仍有效,因為若船旗國與其他國均有管轄權,又若兩國皆行使權利,則受審人可能會因一事被懲罰兩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故1958年公海公約第11條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2條、第97條皆主張只有船旗國有刑事管轄權。
02、( ) 根據 1926 年發生「蓮花號」案及其後續判決的論述,下列何者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