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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3.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最長是 15 年
(B)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最短是 2 年
(C)利息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 5 年
(D)時效利益完全不能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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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蘇旗屹 高二上 (2016/08/28)
請問這是什麼的消滅時效?
2F
蘇旗屹 高二上 (2016/09/08)
期間 編輯 消滅時效分為「一般時效期間」與「特別時效期間」,一般時效期間為15年,特別時效期間則以法律規定之,不得以命令訂定之。在中華民國未有長餘15年之特別時效期間,故特別時效期間亦稱為「短期時效」。 民法第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之。」
3F
洪國桓 高三下 (2023/02/17)
民法第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時效利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例如你欠人家錢,15年時效到了,你能抗辯時效消滅不還該筆錢了(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應保留時效之利益),但是如果你有良心堅持要還(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還是能還,利益就是那筆錢

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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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最長是 15..-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