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五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 、分析、綜合、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 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 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32.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一般智能優異的定義中,不含下列何項? (A) 分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