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五、建築物輻射偵測。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8 條申請從事第三條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者,應依下列規定置專職人員執行偵測業務: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及輻射防護員至少各一人。二、第四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至少一人及輻射防護員或領有輻射安全 證書者至少一人。三、第五款或第六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人員及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至少 各一人。
15. 申請從事建築物輻射偵測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者,依規定執行偵測業務應置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