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員◆游離輻射防護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輻射作業場所之輻防人員離職,而未於多久時間內補足者即屬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 容不符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半年
(D)一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影子 高三上 (2019/02/16)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4. 輻射作業場所之輻防人員離職,而未於多久時間內補足者即屬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