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70 條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或未能滿足前條第一款之各種限制,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
13. 若載運放射性物資之車輛為非專用者,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其輻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