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現行保障實務作法,警察人員年終考績被評定為丙等,當事人若有不服應如何救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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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e bryant 國一下 (2016/10/14)
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 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 611 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 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 1 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4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I.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II.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III.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IV.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V.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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