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情形,包括下列何者? (A)扣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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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14)
V(A)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V(B)保管所費過鉅 (C)經通知二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3個月 (D)經所有人同意 沒這款 V(E)有腐壞之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E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A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