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法院組織法所稱法院,分為:(A)簡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四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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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Phoenix Lee 國三上 (2014/02/28)
所謂簡易法庭之設置 其目的在於解決當事人較小之紛爭. 同時達到快速便民.具有經濟效益為目的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簡易庭,辦理下列案件: 一 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二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 三 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 簡易庭審理前項案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 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民事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得視簡易庭業務繁簡,指定簡易庭之法官兼辦非訟、公證事件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但非訟事件應以民事庭名義、公證事件應以公證人名義行之,並分別蓋用法院印、公證人職章或鋼印。 簡單的說 :簡易法庭的法能就是節...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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