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憲法
第 69 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 68 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 66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51.下列關於立法院的敘述,何者正確?(A)立法委員沒有連任次數的限制(B)立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