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範圍?(A)憲法疑義(B)統治行為(C)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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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陳在天(112警特上榜) 大三下 (2023/05/11)
大法官曰:我受理,但不解釋(重大政治問題,不關我大法官的事)。 釋字第328號(民國82年11月26日) 爭點: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是否應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