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權之內涵?(A)立法權(B)人事權(C)財政權(D)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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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薩 高一上 (2015/07/06)
To 5F:省不是公法人 釋字第 467 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亦不具有公法人地位,只是行政院派出機關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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