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賴利益>所欲維護之公益
即採維持處分存續之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不得撤銷),在法律變動時則給予過渡條款。
(2)信賴利益<所欲維護之公益
仍須撤銷違法處分,而由行政機關補償人民之損失(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26條),在法律變動時則應給予其他補救措施。
76.法律之修改、廢止若訂有「過渡期間」之條款者,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主要應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