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79號解釋文:網址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79%20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27.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九號認為要求「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