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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縣(市)議員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私人公司董事
(B)公務員
(C)學校專任教師
(D)里長
公職◆憲法
-
93 年 - 93 警察、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別、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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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0.68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洪峻富
國一上 (2010/10/18)
現行教育法規、地方制度法規實務之見解已經認為:直轄市、縣市議員等地方民代,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 縣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或於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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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1/20)
地方制度法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
兼任
其他公務員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
兼任
各該直轄市 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 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 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 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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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縣(市)議員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A)私人公司董事(B)公務員(C)學校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