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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2.人之管束,其目的何在?
(A)為行政指導之方法
(B)為行政調查之步驟
(C)為行政制裁之一種
(D)為避免急迫危害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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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高二下 (2022/03/09)
警職19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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