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於民國95年做成釋字第620號解釋,宣告上開決議已不再援用,明白指出民法第1030-1具有不真正溯及既往的效力,亦即採聯合財產制的夫妻於民國74年6月4日修法以前結婚,婚姻消滅的時點是在修法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亦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之範圍。
參考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256
8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敘述? (A)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