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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事項?
(A)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B)行政院院長之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
(C)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D)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與條約案,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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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Yan Jun Lin 高三上 (2021/05/18)

司法院釋字第387號解釋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2F
互相打氣113高普 高一下 (2022/10/12)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C)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D)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A)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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